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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国家高新区优惠政策
1、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。
2、区内新建三资型高新技术企业,经营起在十年以上,从获利年度起,头二年免征
所得税,免税期满后,财政再返还一年,后二年减半征收。
3、区内新建内资型高新技术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投产年度起,头两年免
征所得税,免税期满后,财政再返还一年。
4、区内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%以上的,由税务部门按有关政策
规定税率征收后,由区财政返还部分税金,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水平达到10%。
5、国家级新产品三年内、省级新产品二年内、经高新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一年内
,按实际交纳的增值税额的25%,按先征后返的办法,由财政返还企业。
6、外资企业免征耕地占用税和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。

河 北·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©版权所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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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 真:0312-3108830 Email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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